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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昌航空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0 10: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航空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南昌航空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当选委员,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委员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有一定比例,理工类学科与人文社科类学科委员人数有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学科和学术发展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名誉主任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根据需要也可设名誉主任委员若干名。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出人选、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兼任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需经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学校成立常设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管理工作机构,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途径是学院根据委员当选条件,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委员人选,须经全校正高职称人员大会推选、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方能成为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建议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经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长聘任学术委员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目前根据需要暂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单独设立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若有1/3委员联名提出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1/2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可撤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委员免除后,在其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增补,人选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换届年上半年完成换届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校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办法;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职责:

(一)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讨论相关事项;

(三)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四)建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

(五)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及替补工作;

(六)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完成学校领导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处理学术事务和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议题或提案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安排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周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主任委员会议授权许可,其它会议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南昌航空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龙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