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相关文件制度汇总
一、法律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章节中,明确了科研诚信的法定要求,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责任,并对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后续出台的调查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定,均以该法为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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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处理的操作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该规定替代了2020年的暂行规定,以清单形式列举了6类主体(受托机构、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等)的68种违规行为,并增设“调查处理程序”专章,对受理条件、调查启动、事实确认、处理期限、救济途径等作出系统规定。其突出特点是区分违规行为性质与情节,细化处理尺度,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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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该规则是对2019年试行版的修订升级。在原有基础上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等。规则统一了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并明确了论文合作、多单位署名等复杂情形下的牵头调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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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性指引:《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
这是一份面向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的正向行为指南,覆盖研究选题与实施、数据管理、成果发表、同行评议、伦理审查、合作研究等关键环节。与调查处理类文件的“底线思维”不同,该指引侧重“应该怎么做”,提出了科学研究实践中应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与学术规范,并专门回应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科研中的合理使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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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管理工具:《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该示范文本为科研单位(高校、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提供了一套可参照、可裁剪的制度模板,涵盖科研诚信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档案保存、内部监督、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模块。其目的是推动单位层面从“被动应对举报”转向“主动制度建设”,压实法人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