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通报:985教授给研究生发放劳务费后再回收!以此套取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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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通报:
985教授给研究生发放劳务费后再回收
2024年4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了一起涉及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严重案例。某985高校教授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后再回收的方式,套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被基金委公开通报并严肃处理。这一事件揭示了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违规操作,尤其是劳务费的滥用问题。
根据基金委的调查,迟某某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大数据环境下的微观信用评价理论与方法研究”(批准号71731003)的负责人,采取了向研究生发放劳务费后再将这笔资金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通报,基金委决定撤销迟某某的项目资格,追回已拨的科研经费,并且在五年内(2024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8日)禁止迟某某申请或参与任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时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分。
劳务费的作用和意义劳务费是科研项目中专门为研究人员,尤其是学生,支付的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偿他们在科研中的劳动贡献。这不仅是对研究生劳动的认可,也是对其科研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措施。在高等院校的科研环境中,研究生的科研劳务费因课题组的财务状况而异,然而对许多辛勤工作的研究生而言,这笔资金可能是他们科研生活中的重要收入来源。
然而,在一些科研环境中,劳务费却成了少数导师手中的“权力工具”。有些导师无视研究生应得的劳动回报,甚至将发放劳务费的操作变成了一种套取科研经费的手段。迟某某的行为正是这种违规操作的典型表现。他以发放劳务费为幌子,将学生应得的资金转移为个人或其他用途,从而套取国家科研项目资金。这不仅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基金委对迟某某的严肃处理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审查和惩处。这一通报警醒了广大的科研工作者,尤其是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经费管理规定,确保科研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同时,相关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科研环境的健康发展。
这种情况让人感叹高学历人才的“没落”,然而却并非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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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授套取科研经费576万
323万据为己有
近年来,科研经费管理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而其中部分高校教授的违法行为更是震惊了学术界。中国石油大学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教授王新海便是其中一例,他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劳务费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大肆套取科研经费,最终因涉嫌贪污罪和行贿罪被起诉。根据调查,王新海从2009年到2015年,共计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其中323万余元被其非法占有。这起金额巨大的贪污案件,揭示了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案件细节:虚报劳务费与虚开发票
王新海作为一名资深教授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上本应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然而,他却将手中能够支配的科研经费用作个人牟利的工具。通过虚报劳务费的手段,王新海让学生为其办理银行卡,然而这些银行卡并非用于支付学生劳务费,而是作为他个人非法获取资金的渠道。根据王新海在法庭上的供述,参与办理银行卡的8名学生中,仅有一人实际参与了科研项目工作,而其他学生并未真正参与任何科研活动。当科研劳务费打入这些学生的账户后,王新海将资金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从而非法占有了巨额科研经费。
不仅如此,王新海还利用虚开发票的方式,进一步套取科研经费。他通过伪造项目支出或虚构服务合同等手段,虚开发票并报销,从而从国家科研经费中获取大量资金。令人震惊的是,在王新海通过这些手段套取的576万余元中,有323万余元被其据为己有,剩余部分则用于其他非法支出或行贿。
2019年8月31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山东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罪名是套取国家专项科研经费30万元。作为一名受人尊敬的博士生导师和山东省政协常委,徐某在学术和行政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他在掌管国家科研经费的过程中,逐渐走上了贪污的犯罪道路。
课题立项与科研经费的来源
徐某案的起点可以追溯到2009年。当时,徐某负责申请了一个以胺肽N为靶点的抗癌候选药物24F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这是由国家科技部生物技术中心主导的“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也是国家“十一五”重大专项之一。科研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总计150万元左右。作为项目负责人,徐某的职责是确保课题顺利实施并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然而,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徐某因个人欲望最终将科研经费用于非科研目的,逐渐滑入贪腐的深渊。
贪污动机的萌发:成立私人实验室的计划
2009年12月,徐某受邀参加潍坊市医药局举办的一次生物医药科技发展会议。在会后,他萌生了成立个人生物实验室的想法。此时,徐某已经接近退休,他希望在退休后继续从事部分实验研究。然而,成立个人实验室需要一笔不小的启动资金,而他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这个计划。
2010年,徐某向潍坊高新区的一名医药园区负责人武某提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然而,武某告知他,合伙出资将使公司成为股份制企业,这意味着徐某将无法完全主导公司事务。权衡之后,徐某决定独自注册一家个人控股的公司,确保公司完全在自己掌控之下。为了实现这一计划,徐某需要筹集公司注册资金,这时,他想到了手中的科研经费。
伪造协议与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2010年,徐某的科研项目接近结项,但仍有未使用完的科研经费。按照国家规定,重大专项科研经费是专款专用,禁止用于非科研用途,剩余的资金应当上交财政。然而,徐某没有按规定行事,而是决定利用伪造协议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将3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博创研究院的注册。
为了使这一资金转移看似合法,徐某伪造了一份山东大学与博创研究院的委托加工协议,假称该项目需要支付30万元的“协作费”。他将这笔款项从山东大学科研经费中转入潍坊高新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随后用于博创研究院的验资和注册手续。令人震惊的是,在协议签署的时间点,博创研究院实际上尚未成立,而发票上虽然盖有博创研究院的章,但收款单位仍是潍坊高新生物园。这一操作使得形式上看似合法的协议和发票通过了山东大学的财务审核,成功报销。
30万元科研经费的非法使用
经过这一层层操作,30万元科研经费从山东大学流入了徐某私人控股的公司账户。这笔款项被徐某用于博创研究院的日常运营开支,如水电费、物业费、人工费等,而不是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际开支。此外,徐某还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实验的开展,完全违背了国家科研经费的专款专用原则。至案发前,徐某负责的科研项目已通过验收,30万元公款已无归还条件。
法律审判与案件影响
2015年3月,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后,案件经过了两次退查,最终于2019年1月11日被正式起诉至法院。2019年8月,徐某在历下区法院受审,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科研经费是国家为了推动科学研究而拨付的重要资源,科研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这些资金,确保其用于促进科研进步。案件提醒科研人员在管理科研经费时,应时刻保持廉洁自律,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防止因一时的欲望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